山东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最新进展 于欢辱母杀人案二审23日将公开宣判(8)

2017-06-20 06:39
 
到场民警失职吗?
 
到场民警的做法也成为本案的焦点之一。从法律上界定四名警务人员(两名民警,两名协警)的行为,还是应该还原现场的具体场景,严格依据法律标准。
 
根据判决书的证人证言,于欢母亲的表述是“到晚上十点多钟的时候,派出所出警民警到了接待室问我们谁报的警,我说对方的人打我儿子了,民警到门厅外边问怎么回事。”于欢等人屋内打斗后,“110民警听见动静又回接待室。”
 
判决书中有的被害人陈述,“后来派出所的警车到了,派出所的民警说‘有事说事,别动手,不能打架’。派出所的民警就出去了。”
 
法院认定,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出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


 
阮齐林表示,正当防卫的一个前设就是来不及公权救济时,允许私力救济。所以,事发时民警是否在现场,履职是否妥当,处于何种具体情况,就显得尤为重要。
 
阮齐林进一步分析,按一般道理,十几个人在他人家里烧烤等,且限制他人自由,欠债确实要还,但警察也应该首先赶走那些人,不能允许这些人在他人家里闹事。“没能区分正常债务纠纷与高利贷和暴力讨债”,算是执法瑕疵。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陈越峰表示,对现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置是民警的法定职权,但上述认定与处置,如果有裁量空间,执法裁量行为需要接受实质合法性的审查。而审查应以当时情境作为判断和评价基准,不能“事后诸葛亮”,审查时通常会对执法机关的现场处置裁量予以一定程度的尊重。如果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检察机关有权行使法律监督权,进行调查处理。
 
上述最高检通报列举的另外一个重要事项就是,“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这也是检察机关当前仍具有的职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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