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很快赶来,将林某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随后,林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提起诉讼,检察院建议对其量刑三年八个月。
对此,林某感到非常郁闷,为自己辩解称:“我是嫖娼,不是强奸”!
在林某看来,事后已经转给韦某1000元,不该以强奸罪论处。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在韦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林某却依旧“霸王硬上弓”,其行为已经构成事实强奸。
相关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按强奸罪论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无论韦某是不是“失足女”,即便林某已经支付1000元,在违背韦某意愿的前提下,丝毫不影响他“强奸罪”的认定。
认清自己罪行的林某,甘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韦某,因此得以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