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男子朋友圈直播杀女友 现场视频太血腥 “陈和西”已被控制(6)

2017-04-28 19:45
 
凶手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
 
如果现场女尸确系该男子所杀,则男子在杀人后,又将尸体赤裸拍照并发布朋友圈,这一行为如何评价?笔者认为,该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应当与其之前的故意杀人罪并罚。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侮辱尸体的行为,是指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的行为,其方式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如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本案中男子对赤裸的尸体拍照后通过微信朋友圈推送,使得尸体的裸露状态被不特定多人看到,属于以暴露的方式侮辱尸体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一般情况下,杀人后对尸体的处理行为,可能被之前的杀人行为吸收,不再单独评价。如杀人后将尸体扔入河中的,对行为人只认定故意杀人罪一罪即可。但如果杀人后对尸体实施的行为符合了侮辱尸体罪的犯罪构成,由于该行为独立于之前的杀人行为,且又触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其它法益,故应当另行评价,并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东方前沿网

朋友圈发什么信息构成犯罪?
 
微信朋友圈是最近几年新兴起来的的网络平台,相比以往的博客、微博、网站而言,最大不同就是通过人际关系形成的网络传播信息;但由于其仍具开放性,故信息的传播速度惊人,所带来的影响也丝毫不逊色于博客、微博等其它网络媒体。所以,朋友圈的信息不能乱发,否则不仅会影响朋友之间的情谊,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比如在朋友圈中发送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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